如何构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新格局
作者:蒯天
考级是一种检验艺术素质教育成果的手段,对提高全民综合素质,特别是提高青少年的文化艺术素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考级既是一种艺术实践,又是一种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在准备考级和参加考级的时候,孩子们会定时定量地去学习与练习,这本身已经成为他们成长过程中的一部分,而这“一部分”,将是他们一生的精神生活财富。其情趣、格调,包括每一次学习艺术之后的喜悦,都将是他们对于“生活”的最真实和最直接的体验。学习艺术本身既是一种技能学习,同时也是一种文化学习,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学习的不仅只是音乐演奏、演唱技术、绘画、朗诵、表演等具体科目,同时也是在学习自己本民族以及不同的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的文化、历史、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一些小科目还会涉及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扬。
我国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已经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80年代中到现在,其参与者之众、发展速度之快、社会影响之大,是任何人都无法忽视的。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些考级机构自觉或不自觉地习惯用商业化与功利化的眼光来衡量自己的职业,忽略了学生艺术素养的有效提升。考级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提高全民族的艺术素养,所以决不能将考级变为一些机构赚钱的工具,没有质量的保证,考级的目的和初衷就无法达到。但是也有一些考级机构过度追逐经济利益,不仅损害了考生的权益,也扰乱了考级的整体氛围,降低了考级的权威性。目前艺术考级机构出现的主要问题有:同一个考级机构在同一个城市里设立多家承办单位,造成承办单位之间为了各自的私利,相互倾轧,互相诋毁,破坏市场环境。其二,考级机构在设立承办单位时没有做到考培不分,一些承办单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难保持一颗“公心”,致使其他的培训机构多有微词和不忿。其三,考级机构的考级标准不统一,在标准的制定执行上差距很大,同一个考生演奏同一个曲目在这家考级没有通过6级,却可以在另一家考级机构通过9级10级。有的书画考级机构为了笼络考生,极不严肃,将命题书画考级的题目在考生报名时就告诉了考生,考生在考级前几个月就练习考级内容,除考级内容会写会画外,其他什么都不会,甚至有的考生将考级内容写好带进考场,更有甚者,收收作品了事。其四,承办单位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不在《办法》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考级活动,而是跨区域考级,这些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考级的严肃性、权威性。其五,承办单位为了拉笼考生虚假宣传、乱收费等现象严重、让考级的信誉在广大的考生,考生家长心目中大打折扣。确实,我们现今的艺术考级活动,正逐步在失去朴实的本质,培训机构和家长之间的心灵隔阂正在越来越明显。
而一些业务主管部门为推卸责任不作为、甚至抛开国家文旅部相关法规,乱作为,由此引发的一些极端事件时不时地让人唏嘘喟叹,让人担心忧虑,如何走出这种窘境已经成了社会上许多有识之士共同关注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发展社会艺术考级,只有艺术考级业务主管部门、考级机构和承办单位三方协同一致、精准发力,才能完成,最终形成规范有序、丰富多彩、充满活力的社会艺术考级全新格局。
目前有些业务主管部门不能深入理解中央政策,未能摒除官本位的思想,将部门权力无限放大,只想揽权、不愿放权,不按照文旅部根据57号文修正后颁发的第31号令《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来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任性用权,层层加码,管理权限超出《办法》范畴,导致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苦不堪言,阻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健康发展。突出问题表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办法》中明文规定艺术考级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可有些业务主管部门却要求考级机构聘任考官,要报他们批准后才能履职,甚至考官证上盖的章不是考级机构的,而且盖的是业务主管部门的章;其二,有的业务主管部门不顾《办法》规定,任意加码,要求考级机构选择的承办单位必须经他们批准才能承办考级活动;其三,按照要求考级机构和承办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在文旅部市场监督网上履行备过案后方可开展考级活动。可有些省文旅行政部门要求考级机构还要将备案材料再报他们审核,等审核通过后才能开考;其四,2016年8月30日文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目录改革的通知》:第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新增开考专业申请由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事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应将开考专业及时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目录由强制目录改为推荐目录。这些条款充分体现了政府引导下激发艺术考级机构活力的思路,可在近几年具体的考级工作开展中,通知中的这些条款几乎就没有被执行过。虽然《办法》和《通知》中有明文规定是备案,但是许多执行人员依旧保持“思维惯性”,未能转变观念,习惯于用旧的观念来处理问题,全凭具体负责人员主观判断,仍然将备案作为审批。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亟需尽快转变执行人员的工作思维模式,要让执行人员明确理解政府出台任何制度的目的,都是推动这项工作向前发展,是“服务引导”,不是“管制压制”。个别业务主管部门任性用权,只踩刹车,只设路障,对基层强烈反映的问题不理不睬、我行我素,实际上正是自身存在着政治站位不高,大局意识不强,权力观错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的问题。随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发展变化,艺术考级改革也在不断深化,这些“权大于法”的行为阻障了社会艺术考级工作向前发展。对这种严重违背规定,在建设好“服务型政府”深入推进中设置障碍,体现部门“权力”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严查不待。
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文旅部颁发《办法》要求,解决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从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党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落地落实,扎实推进作风改进,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行政行为必须于法有据,才是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只有深刻反思、正确理解国家政策,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发展的新要求,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才能实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真正与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顶层设计、战略方向保持一致,做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真正做有创造力的执行者。
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考级机构评价制度,强化行政监管,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系统的艺术考级机构论证体系。可从这六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要对考级机构的数量予以限制,对各考级机构在各地设立承办单位的数量要有所限制。二是建立承办单位准入条件及诚信体糸,对违规组织考级的承办单位划入不诚信单位。三是建立考培分开的管理模式,杜绝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出现。四是制定培训教师从业标准和资格认证制度,逐步实现艺术培训教师持证上岗,确保教学质量,这是关系到整个考级事业命脉的重要之处,是考级成功与否的千里之堤。五是要建立考官管理制度。六是制定考级机构的从业标准,对考级机构的教材、教学、辅导方式,以及考级整个流程的管理上,进行科学的论证。通过论证,促使一些尚未规范,有待改进的考级机构尽快完善自身的考级工作,才能从整体上提高考级质量。要让考级机构有尺可依、有度可循,既要有一定的高度,还要有一定的宽度,这样才能便于管理和执行。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任何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创新,解决艺术考级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同样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艺术是最具特色的一门学科,艺术考级各专业之间存在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在管理服务考核等各方面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区别对待,求大同存小异,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艺术考级在培养青少年超越功利的审美态度,逐步完成自我完美人格的塑造,提升青少年的文化水平和艺术素养方面的重要作用,真正推动艺术考级实现以美育德、以美启智、以美健身、以美促劳的目标。
未来中国的艺术教育应当符合新时代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规范发展促进社会艺术考级工作,助力其为社会主义建设输送更优质更全面、综合素质更高的未来国家建设者,是主管部门、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培训机构共同的责任。以考促培,以培促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艺术素质全面发展,需要多方协作,依法行政、依令办事,要彻底清除权大于法的思想,精准发力,共同推动,才能最终形成规范有序、丰富多彩、充满活力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新格局。